北京迪科瑞德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迪科瑞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一中民终字第13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北京迪科瑞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5号1幢7层701-41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北京迪科瑞德科技有限公司法务。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迪科瑞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6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迪科瑞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邾***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