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迪科瑞德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迪科瑞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民终34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迪科瑞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2180(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常青,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迪科瑞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476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迪科公司一次性返还克扣***工资总计181 450.74元;迪科公司依照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一次性支付赔偿金141 616.09元。事实和理由:本案是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双方的合同是有效的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是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本案不是因退休年龄认定引发的争议,否则***于2018年9月30日就应该退休了,双方不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在迪科公司长期从事管理工作是事实。在劳动合同期内,迪科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以***已满50岁为由,通过邮件向***发送单方解聘通知书,违反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确定女员工身份是干部还是工人有明确的解释:一方面目前女员工的身份已不能根据档案身份确定,而是根据办理退休手续时前一年的实际工作岗位(以有效的劳动合同为准)来确定。任何人在管理岗位上工作超过一年以上的,就要满55周岁才能办理退休手续;同样,即使档案身份为干部的,目前实际在普通工人岗位上工作超过一年的女员工满龄退休年龄才可以确定为50周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迪科公司向***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15日工资差额170 237元;2.迪科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 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6月1日***入职迪科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主张其担任副总裁,迪科公司主张其公司没有副总裁的职位,***工作的部门是销售部,销售部按照行业的一般惯例,其实都称为总监或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并不具有实质的管理职能。***提举的劳动合同显示其任职副总裁,迪科公司提举的劳动合同显示***任职副总经理。
***在迪科公司工作至2020年10月。2020年10月15日迪科公司向***作出《解聘通知书》,载明迪科公司以其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通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主张因迪科公司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10月15日解除。迪科公司主张因***于2018年9月30日年满50周岁,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此后双方建立劳务关系直至2020年10月15日。
***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显示,案外单位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为***缴纳社会保险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起***通过海淀区北太平庄街道无档案人员缴费单位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表示其曾与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对方临时为其缴纳社保,合作项目结束了,自然也就不缴纳社保了;该公司直至2018年10月1日还在向其转账代发工资只是一个说法,其与该公司合作,该公司给其开具了一份临时性的工资,没有什么意义。***另表示,其年满50周岁后仍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可以说明其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
***主张其工资标准为实发20 238.87元,实际其试用期过后,迪科公司亦按照此标准通过两个帐户发放,但只按照该标准发放了四个月,后续开始克扣,故应向其补足差额。***就其主张提举了银行流水,迪科公司不认可***本人银行流水的真实性,表示从未与其约定其所述的工资标准,迪科公司提举了***的劳务报酬明细,***认可该证据真实性,但表示迪科公司用词劳务报酬不当,该公司累计克扣其工资总额为181 450.74元。
***以要求迪科公司支付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3515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不服该结果,于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经一审法院释明,***坚持认为案涉期间其与迪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以此为基础主张其各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对***年满50周岁后法律关系的性质各执一词。首先,***年满50周岁之后,通过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街道以无档案人员的身份继续缴纳养老、医疗保险,但本市存在因缴费人员自愿申请、延长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的社会保险政策,故仅据此继续缴费的状态,无法证明负有退休审批权限的行政部门认定***应于55周岁退休。进而,***以其年满50周岁后双方仍存续劳动关系为基础,主张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15日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迪科公司则主张***年满50周岁之后双方为劳务关系,上述争议,本质上是围绕退休年龄的认定引发的争议。因退休年龄认定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综上,对***的起诉,法院缺乏受理依据,故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主张,其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故迪科公司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其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迪科公司则主张,***年满50周岁之后双方为劳务关系。上述争议,实质系因退休年龄的认定而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法院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何锐
二〇二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法官助理 胡保峰
书记员 范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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