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迪科瑞德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迪科瑞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28172号
原告:***,女,1968年9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迪科瑞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2180(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常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洪哲,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迪科瑞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迪科公司向我一次性返还未缴纳社会保险总额57204元;2、迪科公司向我支付影响我本人未来领取退休金的赔偿金60000元;3、迪科公司向我一次性返还未足额缴纳的住房公积金56400元;4、迪科公司为我报销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出差报销款24678.9元。事实和理由: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83号)》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企业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将企业违法行为的信息依法计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企业给被保险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企业赔偿。本人55-56岁开始领退休金,全民奔向小康、社会都在进步、我国人民寿命会越来越长,本人或需要领30年以上的退休金,那么由于迪科公司在我工作的28个月未缴纳社保,导致未来每月少领退休金几百元,那30年要损失多少呢?由其无奈的是这两年多来社保费都是由我个人交的三险,且是最低标准,因为原单位不给缴纳社保,我不能眼看着断了社保,正常情况个人是不能单独缴纳社保的,所以我就想办法从海淀社保将自己的社保转到辖区社保所,申请了自由职业后才能自己正常缴纳社保了,如此一来又导致一个大问题,那就是我在未来几年退休之前再找工作的话,在工作单位是无法续缴社保的,这对于我来说又是一项巨大的损失。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6月1日***入职迪科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主张其担任副总裁,迪科公司主张其公司没有副总裁的职位,***工作的部门是销售部,销售部按照行业的一般惯例,其实都称为总监或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并不具有实质的管理职能。***提举的劳动合同显示其任职副总裁,迪科公司提举的劳动合同显示***任职副总经理。
***在迪科公司工作至2020年10月。2020年10月15日迪科公司向***作出《解聘通知书》,载明迪科公司以其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通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主张因迪科公司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10月15日解除。迪科公司主张因***于2018年9月30日年满50周岁,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此后双方建立劳务关系直至2020年10月15日。
***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显示,案外单位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为***缴纳社会保险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起***通过海淀区北太平庄街道无档案人员缴费单位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表示其曾与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对方临时为其缴纳社保,合作项目结束了,自然也就不缴纳社保了;银行转账记录显示该公司直至2018年10月1日仍向其转账代发工资,系该公司给其开具了一份临时性的工资。***另表示,其年满50周岁后仍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可以说明其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
针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主张因迪科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故应将缴纳社保的费用57204元支付给其;此外迪科公司不给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只能自己以特别低的缴费基数自行缴纳,当然影响其未来领取的退休金,故迪科公司应向其支付影响其本人未来领取退休金的赔偿金60000元。迪科公司不认可***的主张,表示其到公司工作后,工资及社会保险仍由原单位支付与缴纳,其公司无法进行增员,也无法办理退休相关的手续。
针对第三项诉讼请求,***主张2020年7月及之前迪科公司一直以最低基数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故应向其一次性返还未足额缴纳的住房公积金56400元。
针对第四项诉讼请求,***主张迪科公司应为其报销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出差报销款24678.9元,并就此提举了报销申请表、费用明细表、电子邮件打印件。迪科公司认可收到了***提交的申请表,明细表及相应的票据,但表示***的部分报销款项,不符合公司的报销规定,存在超标报销、发票丢失、未申请的情况。迪科公司就此提举了费用报销管理制度、微信聊天记录、报销申请表、银行电子回单,表示对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不予报销,其公司只报销公司已同意的费用,且已实际支付完毕。
***曾以要求迪科瑞德公司支付未缴的社保一次性返还给其、影响其领退休金的赔偿金、未足额缴纳公积金一次性返还给其、出差报销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于2021年2月20日作出京海劳人仲不字[2021]第72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不服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本院释明,***坚持认为案涉期间其与迪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以此为基础主张其各项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双方对***年满50周岁后法律关系的性质各执一词。首先,***年满50周岁之后,通过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街道以无档案人员的身份继续缴纳养老、医疗保险,但本市存在因缴费人员自愿申请、延长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的社会保险政策,故仅据此继续缴费的状态,无法证明负有退休审批权限的行政部门认定***应于55周岁退休。进而,经本院释明,***坚持以其年满50周岁后双方仍存续劳动关系为基础,主张迪科公司应为其报销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出差报销款,迪科公司则主张***年满50周岁之后双方为劳务关系,上述争议,本质上是围绕退休年龄的认定引发的争议。因退休年龄的认定、退休金的核定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对***要求迪科公司支付其影响其本人未来领取退休金的赔偿金、迪科公司为其报销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出差报销款的请求,本院均不予处理。
***要求迪科公司向其一次性返还未缴纳社会保险总额及未足额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系因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引发的争议,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并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对***的上述请求,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对***的起诉,本院缺乏受理依据,故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静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