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5民初3073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迪科瑞德科技有限公司、**、常青、程从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828.23元,本院减半收取为30914.12元,由原告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 艺
书记员 张捷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