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112民初844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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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尚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尚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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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朱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8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