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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深圳市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0109民初9909号 原告:沈某某,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玖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深圳市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2025年1月15日,原告沈某某以其公司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分期支付工程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8.14元(原告已预交),本案庭审终结前原告减少诉讼标的为40,000元并自愿撤诉,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00元,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48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128.14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沈某某。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