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黔2633执恢9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北京东路46号。身份证号码:5226011974********。
被执行人: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宏伟健旅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
法定代表人:***。
***与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宏伟健旅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恢复对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黔26民终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被执行人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6年5月31日前支付***40万元,剩余欠款待被执行人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从江县教育局的债权得以实现后再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6)黔2633执恢99号***与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宏伟健旅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未按承诺的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