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桐梓县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5)黔0322执恢246号
被拘留人:何某,男,苗族,1972年12月28日生,身份证号:XXX,住贵州省镇远县。
贵州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2025)黔0322执恢246号王某与贵州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决定如下:
对何某拘留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zdqz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