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黔2725执恢5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唐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致恒贵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委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黔南某有限责任公司瓮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苗族自治州瓮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xxxxxxxxxxxx。
负责人:罗某,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黔南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苗族自治州都匀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罗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黔南某有限责任公司瓮安分公司、黔南某有限责任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黔2725诉前调确36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载明:“一、黔南某有限责任公司瓮安分公司、黔南某有限责任公司差欠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8797890.83元,违约金截至2023年3月19日为19723068.32元,黔南某有限责任公司瓮安分公司、黔南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于2023年6月4日之前给付伍佰万元整,从2023年7月起至2024年10月止,每月28日之前给付贰佰万元整,于2024年11月28日之前清偿剩余全部款项(所还款项按先工程款后违约金的顺序依次清偿)。如黔南某有限责任公司瓮安分公司、黔南某有限责任公司有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全部未获款项要求黔南某有限责任公司瓮安分公司、黔南某有限责任公司立即给付,并且从2023年3月20日起以实际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付违约金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9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双方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书,申请撤回本案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执行费105984元,被执行人未缴纳。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经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