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新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犚松新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621民初2620号
原告:抚松新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抚松县抚松镇。
法定代表人:李玉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长富,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抚松县兴隆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娜,女,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抚松县兴隆乡。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抚松县抚松镇。
负责人:刘奕君,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抚松新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2022年1月20日,抚松新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抚松新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减半收取1,350.00元,由原告抚松新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新利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谭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