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民初5135号
原告:湖南紫兴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13栋4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抚松新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靖宇县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经济开发区靖白公路道西(靖宇县矿泉将军酒业院内)。
法定代表人:闫传玉。
被告:抚松新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抚松镇参乡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省领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四间村18号房。
法定代表人:卢继友。
原告湖南紫兴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抚松新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靖宇县分公司、抚松新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领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湖南紫兴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请求数额变为一万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湖南紫兴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紫兴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湖南紫兴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835元退还湖南紫兴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辛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