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新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抚松新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超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0621执保607号
关于申请人抚松新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吉0621民初199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天山熙湖一区二期X号楼X单元402室房屋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0元予以冻结。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委托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对***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天山熙湖一区二期X号楼X单元402室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协助单位已协助轮候查封;2021年11月5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措施对被申请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36020417192004XXXXX账户内的存款20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认为,本院(2021)吉0621民初199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抚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621民初199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