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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2801民初10790号 原告:***,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巴东县人,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恩施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恩施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12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