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2801民初10790号
原告:***,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巴东县人,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恩施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恩施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12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