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113民初309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东长城商贸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8日立案。2026年5月22日,原告某甲公司以案涉工程款项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另,某甲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