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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12民初14972号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6元,由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