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2民初6596号
原告:***,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高淳县。
被告:***,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