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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2民初6596号 原告:***,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高淳县。 被告:***,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