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2民初14258号
原告:徐州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徐州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