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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某有限公司、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苏0211执保1033号 申请保全人:无锡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 被保全人: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 申请人无锡市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案号为(2025)苏0211财保424号,申请人无锡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0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市某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