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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某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02民初8112号 原告:潍坊某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单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潍坊某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潍坊某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被告偿还拖欠的工程结算款152780.56元,质保金50926.86元,合计203707.42元;二、请求法院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按照LPR利率标准计算。计算基数为工程结算款152780.56元,起算日期为2022年9月1日,如以到2024年9月1日还款为例共730天(具体计算天数以实际还款日期为准)。利息是152780.56*0.04/365*730=12222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等其它诉讼所发生的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淮海大区徐州某某项目地暖设备买卖安装合同,合同结算金额1018537.11元,原告己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量并验收合格。目前被告共支付原告工程款814829.69元,剩余款项203707.42元至今未支付,多次催告仍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原告于2025年2月11日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潍坊某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296512.32元。 原告于202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某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48元(原告已预交6593元),减半收取2874元,由原告潍坊某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