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326民初1717号
原告:宝鸡瑞福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首善镇北兴村一组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MA6XEU823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虹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50号院1幢A座17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4845926L。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瑞福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虹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宝鸡瑞福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虹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虹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宝鸡瑞福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虹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宝鸡瑞福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