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2071民初17310号
本院于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4)粤2071民初1731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4)粤2071民初17310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页第二行“由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负担”补正为“由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