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1003民初3149号
原告:湖南建工七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12月12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凤凰县,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蒋某某,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建工七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湖南建工七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