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1003执197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工七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建工七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0日作出的(2020)湘1003民初3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32341.38元(含案件受理费4957.35元、执行费3335.09元、租金175980.92元、违约金48068.0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算)或者扣留、提取其232341.38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