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93民初15019号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重庆某有限公司称已经与成都某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故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4,574元,由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