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民初12027号
原告:成都芙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燃灯寺路8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空港建设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原告成都芙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空港建设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成都芙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芙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8元,减半收取计659元,由原告成都芙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