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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与某某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民辖终5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3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代理人:***,陕西嘉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嘉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旬邑县旬东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山西澳瑞特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郊区漳泽新型工业园区健康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陕西五环胜道运动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6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澳瑞特健康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五环胜道运动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3民初9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称: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直接指向财产性权利,属于财产性诉讼请求,应当以标的物的实际价值金额确定级别管辖。根据被上诉人撤回的评估报告,本案涉案房屋的价值已经超过原审法院受案范围。综上,因本案当事人及关联案件较多,涉及标的超过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案情非常复杂等情况,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论依照本案涉案房屋购买时的价值,还是依照上诉人所称“评估报告”的房屋价值,均不能证明本案涉案标的超过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8】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本案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另,依照法(经)复(1990)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第三人无权就管辖权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原审第三人山西澳瑞特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陕西五环胜道运动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不予审查。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