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1民初2605号
原告:***,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
原告:***,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
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展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峄城区坛山街道徐楼居委会东路北二楼五间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被告:徐州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顺河镇建材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枣庄市展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