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元展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枣庄市展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市景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4财保46号 申请人:枣庄市展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峄城区坛山街道徐楼居委会东路北二楼五间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74158936U。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枣庄市景泰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南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2164528813L。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枣庄市展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枣庄市景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枣庄市展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市景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峄城区清华苑项目工程中向峄城区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交纳的拆迁保证金420万元,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我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市景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峄城区清华苑项目工程中向峄城区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交纳的拆迁保证金420万元,冻结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