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元展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枣庄市展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市景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404民初1242号 原告:枣庄市展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街道徐楼居委会东路北二楼五间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74158936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景泰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南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2164528813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该公司峄城项目部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枣庄市展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景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枣庄市展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枣庄市景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枣庄市展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峄城区清华苑工程4、5、6号楼及地下车库履约保证金人民币4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400万元履约保证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9月13日起至全部返还完毕止);2.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4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枣庄市峄城区二十八中西棚户区改造项目清华苑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建设。双方于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3.7条还约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10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后两个工作日内支付500万元,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余下500万元,单体楼比例一次结构封顶后,三个工作日内返还保证金的80%,工程竣工后,三个工作日内返还保证金的20%。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将1000万元履约保证金向被告支付完毕并依约进场施工。后续,原告组织施工队于2020年7月4日将6号楼封顶完工、8月28日将5号楼南车库封顶完工、9月3日将4号楼封顶完工、9月10日将5号楼封顶完工。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及时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及返还履约保证金,但被告始终未能支付。基于此,原告的分包人***于2020年10月20日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4月20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4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向***支付14278817.97元工程进度款及4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被告则在欠付14278817.97元工程进度款的范围内与原告共同向***承担还款责任。综上,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如约组织人员将案涉工程4#、5#、6#楼及部分车库封顶完毕,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如今,被告拒绝返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被告枣庄市景泰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原告施工属实,其诉请的保证金被告也已收取。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4日,枣庄市展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枣庄市景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人)就枣庄市峄城区二十八中西棚户区改造项目清华苑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壹仟万元整,签订合同后二个工作日内缴纳**万元,十个工作日内缴纳**万元,合计壹仟万元。单体楼一次结构主体封顶后,三个工作日内返还保证金的80%,工程竣工后,三个工作日内返还保证金的20%。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纳了保证金壹仟万元。 另经(2020)鲁04民初338号生效判决查明,2020年7月4日,六号楼及部分车库一次结构封顶;8月28日,五号楼南车库一次结构封顶;9月3日,4号楼一次结构封顶;9月10日,五号楼一次结构封顶。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据约定完成4、5、6号楼单体楼一次结构主体封顶后,被告应于三个工作日内返还该三栋楼对应保证金的80%,逾期不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保证金4000000元及利息(自单体楼一次结构主体最后封顶之日起三日后即2020年9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枣庄市景泰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枣庄市展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市峄城区清华苑工程4、5、6号楼及地下车库履约保证金400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9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金按4000000元,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00元,由被告枣庄市景泰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