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4民初1263号
申请人:山东兴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长白山路兴城街道中小企业产业园4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MA3NNKBW5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
被申请人:枣庄市展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街道徐楼居委会东路北二楼五间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74158936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兴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展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枣庄市展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1,953,145.22元。申请人山东兴景商贸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枣庄市展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1,953,145.22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如申请续封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4民初1263号
申请人:山东兴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长白山路兴城街道中小企业产业园4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MA3NNKBW5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
被申请人:枣庄市展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街道徐楼居委会东路北二楼五间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74158936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兴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展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枣庄市展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1,953,145.22元。申请人山东兴景商贸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枣庄市展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1,953,145.22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如申请续封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