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4执异30号
异议人:峄城区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街道房管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
被执行人:枣庄市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解放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枣庄市展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新城德鑫广场1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枣庄市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枣庄市展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峄城区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对法院执行位于枣庄市峄城区二十八中片区回迁安置清华苑项目5、6#楼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审查过程中峄城区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其异议申请,经审查,峄城区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撤回异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峄城区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撤回其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