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民终13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海龙,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益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铭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镇东方红东路659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宗峰,山东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申海龙、原审被告山东铭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1491民初3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6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