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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超高压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9民初10885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2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3月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超高压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二郎科技新城火炬大道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92985435。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超高压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0月24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