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超高压分公司

某某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检修分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申1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缘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缘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检修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检修分公司(下称电力检修分公司)、一审第三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终6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其与电力检修分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公司从2004年12月起就停止为其购买失业保险,即便案外人渝商广告公司从2011年1月起为其参加了失业保险,但因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减少,必定会造成失业保险损失,故不能免除电力检修分公司的赔偿责任。二审判决驳回其相应诉讼请求,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与电力检修分公司保持劳动关系期间,该公司虽从2004年12起停止为其购买失业保险,但**随后就在渝商广告公司担任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渝商广告公司亦从2011年起为其购买失业保险。在**与电力检修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渝商广告公司亦未终止为其购买失业保险,可以反映出**并未出现失业的状况,其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的条件,**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正在失业以及失业保险损失的大小,其主张由电力检修分公司赔偿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何 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