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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09民初4108号 原告:***,男,199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