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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某某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县李田楼分公司、江西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702民初78号 原告:菏泽市某某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县李田楼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单县。 负责人:罗某。 被告:江西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罗某。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 原告菏泽市某某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县李田楼分公司、江西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而提出的,不仅与法律的规定不相悖,亦未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菏泽市某某电梯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计1930元,由菏泽市某某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