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981财保10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丰城市政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工业园。
被申请人:江西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的(2017)赣0981财保8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3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丰城市政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理认为,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解除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3元的冻结或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彭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