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981执1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邑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36392107B。
被执行人:贵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国家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80684501L。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81民13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贸易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47835.69元或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贵州**贸易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