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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981执1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36392107B。 被执行人:贵州**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阳国家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80684501L。 本院原依据丰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981民财保57号裁定书冻结了贵州**贸易有限公司的存款142646元,现因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贵州**贸易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