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981执1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36392107B。
被执行人:贵州**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阳国家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80684501L。
本院原依据丰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981民财保57号裁定书冻结了贵州**贸易有限公司的存款142646元,现因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贵州**贸易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