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3民初12869号
原告:江西中科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桑海经济开发区起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1499499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销售总监助理,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告:江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西路**澄湖国际商业街住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6940Q0K。
法定代表人:李佑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沙,住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星城荣域园综合楼**用代码:91430000183769989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西华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塔城乡湖陂村委会办公用楼:91360981736392107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中科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置业有限公司、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华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江西中科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该案双方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中科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江西中科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3513.09元,由原告江西中科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黄 利
书 记 员 赵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