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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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1549号
原告:赣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坪工业园内(105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716528898C。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华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塔城乡湖陂村委会办公用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36392107B。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赣州华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北路66号铭欣华府6#楼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MA3975B7XN。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2年8月2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原告赣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华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华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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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赣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58元,减半收取9529元,由原告赣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郭 灵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曾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