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1549号之三
申请人:赣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坪工业园内(105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716528898C。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江西华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西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塔城乡湖陂村委会办公用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36392107B。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赣州华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北路66号铭欣华府6#楼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MA3975B7XN。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8月2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赣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华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华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赣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华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华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5万元。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69503128020210000041)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赣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西华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华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5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曾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