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财保390号
申请人:赣州经开区文献钢管扣件租赁中心,经营场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大道以南、工业四路西侧综合楼(赣州市亿鑫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03MA38M1N68W。
经营者:***,男,汉族,1987年6月24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申请人:江西华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塔城乡湖陂村委会办公用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36392107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2月15日生,住赣州市兴国县。
申请人赣州经开区文献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华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9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赣州经开区文献钢管扣件租赁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西华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9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