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92民初13405号
原告: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87号之一第二层(部位:223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南京高新开发区MA010-1号地。
法定代表人:唐咏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扬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珺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