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11民初5567号 原告:**,男,1982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3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系原告之妻。 被告: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高新开发区MA010-1号地。 法定代表人:唐咏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系被告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