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11执178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3年3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执行人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唐咏群,董事长。
关于**与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以宁高劳人仲案(2018)86号仲裁裁决书为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双方当事人已就该劳动争议向本院起诉,我院已受理并已作出(2018)苏0111民初3087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案已审理结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马 亮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李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