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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28民初268号 原告:***,男,196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 被告:某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古交市。 被告:***,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古交市。 被告:***,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古交市。 被告:***,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五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瑞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某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00元,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玉川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