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科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公司1与某某公司2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沪0118民初30080号 原告:江苏建科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苏建科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磐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51弄32号1幢三层T区38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磐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磐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尚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城乡路333号1幢1层164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磐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建科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磐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尚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江苏建科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对上海磐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尚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本案于2024年11月15日、2024年12月2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建科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磐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尚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建科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上海磐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江苏建科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89,504.6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89,504.63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上海尚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对上海磐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和理由:江苏建科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磐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签订《尚都里休闲广场(北岸)A1#楼酒店大堂、A5#楼酒店前厅结构加固设计与施工合同》,上海磐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将上述工程设计专项技术服务和施工分包给江苏建科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地址位于上海青浦区朱家角课植园路339号,约定合同暂估价675,175.54元。后江苏建科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完工,2020年5月10日竣工验收,上海磐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21年2月1日工程进度产值报审表中确认工程完工且验收合格,应支付进度款。经江苏建科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核算,工程款合计767,298.63元,上海磐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仅支付177,794元,余款589,504.63元经江苏建科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多次催讨,至今未付。 上海磐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尚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对江苏建科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总金额不认可,仅认可审价机构确认的无异议金额630,822元,关于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第7.2条约定,竣工验收资料经甲方确认后15天内支付至认可价款的85%,结算未完成,则付款条件未成就。目前无竣工验收材料,如果以工程进度产值报审表上的日期2021年2月1日作为验收日期,则按照合同第7.4条约定,竣工验收后两年内是质保期,应留3%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30天内付清,因此质保金按照630,822元的3%计算,应在2023年3月3日前支付,该部分利息应自2023年3月4日起计算。关于上海尚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连带责任,由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31日,上海磐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甲方、发包方)与江苏建科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乙方、分包方)签订《尚都里休闲广场(北岸)A1#楼酒店大堂、A5#楼酒店前厅结构加固设计与施工合同》,约定上海磐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将上述工程的设计专项技术服务计和施工分包给江苏建科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中设计服务由乙方委托深圳建昌设计有限公司承担设计任务,工程地址位于上海青浦区朱家角课植园路339号,包工包料,约定合同暂估价675,175.54元,计划合同工期为:2019年9月11日(开工日期)至2019年10月25日(竣工日期),具体以甲方开工令为准。 6.计价依据为附件二:合同报价清单。6.1.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按实结算(根据甲方确认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量为结算依据)。但其中“垃圾外运”项费用(须运至政府指定垃圾处理点)为乙方按施工图纸完成施工图纸范围内全部工作量所需垃圾外运的费用总价包干,该项费用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列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仅供参考,不影响该项费用的结算,该项费用的结算仅因施工图纸范围内全部工作量的变化而调整。6.1.2《措施项目清单汇总表》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其他措施项目费,单项措施费(脚手架费用)为乙方按施工图纸完成施工图纸范围内全部工作量所定的总价包干费用,该项费用的结算仅因施工图纸范围内全部工作量的变化而调整。6.1.3施工图设计费(含图纸提供):为乙方按施工图纸完成施工图纸范围内全部工作量所定的总价包干费用,因施工图纸范围内全部工作量的变化而调整。6.1.4规费:按《规费、税金项目清单计价表》中计价费率标准计取。6.1.5税金:按9%增值税税率计取。 7.2承包范围内的加固工程全部完成且乙方将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提供完毕后,经甲方书面确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经甲方审核确认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85%。7.3双方结算审计完成后30天内支付至合同结算价款的97%。7.4合同结算价款的3%作为质保金,在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后30天内无息付清。7.5乙方应在甲方每笔款项支付时间节点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甲方开具记载该笔款项金额的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9%),否则甲方的付款时间可相应顺延。甲方可从任一笔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除乙方在本合同下所产生的应付未付的违约金。11.1.甲方指定***为本工程负责人。11.2乙方指定***为本工程项目经理。12.4乙方在验收通过之日30天内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交工程竣工结算书,正式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手续。合同另约定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后,江苏建科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委托案外单位设计图纸并开始施工。 2020年1月20日,上海磐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江苏建科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177,794元。 2021年2月1日,上海磐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工程部在江苏建科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报送的工程进度产值报审表、工程形象进度审核确认表上签字,确认工程已完工,并验收合格,成本部同意继续支付85%进度款中的396,105.21元,但之后并未付款。 2020年7月15日,江苏建科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上海磐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177,794元的发票。2021年2月4日,江苏建科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上海磐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422,774.31元的发票。 审理中,经江苏建科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委托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工程款进行审价,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8日出具鉴定意见书:a1#楼酒店大堂449,263元、a5#楼酒店前厅88,970元,合计538,233元。为此江苏建科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16,000元。 另查明,上海尚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是上海磐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唯一股东。 上述查明的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江苏建科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同、工程进度产值报审表、工程形象进度审核确认表、转账凭证、发票,本院出示的造价鉴定意见书及情况说明、调整书、鉴定费发票,上述证据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江苏建科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针对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对此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及明细表:上海青浦区朱家角课植园路339号尚都里休闲广场(北岸)a1#楼酒店大堂、a5#楼酒店前厅结构加固工程项目总造价金额为721,184元,其中无争议部分:酒店大堂541,852元、酒店前厅88,970元,争议部分酒店大堂金额为90,362元,合价721,184元。其中争议项项目为:1预应力卸载支撑托换梁根5根17,500元,2静力切割门洞184.72米20,771.76元,3注环氧树脂胶11.66平方米7,813.60元,4销键孔60个2,209.80元,5注环氧树脂胶37.55平方米25,163.01元,加上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增值税,合计90,362.32元。 后江苏建科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再次提出异议:1.设计费应计取29,000元,除了甲方为了美观和整体效果不给施工零星工程,其余工程量江苏建科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均按合同超额完成;2.碳纤维加固工程结算方法应按照实际贴布面积计算,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回曾出具“苏建价函(2015)38号”复函,“江苏省抗震加固计价表”第三章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第四条中的“粘贴物”系指的是“钢板”与“碳纤维布”,不是被加固构件;定额中的10%消耗量是施工损耗,不包含粘贴物搭接部分:“钢板”与“碳纤维布”的搭接部分应计入工程量中。 江苏建科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第一次庭审后提供由***签字的竣工图(与鉴定过程中双方共同确认的竣工图相比,缺少设计单位盖章和结构工程师盖章,多了***的签字,江苏建科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称后提供的竣工图,是上海磐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委托外审前为了更方便快捷了解特种加固工艺,要求江苏建科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细化到位的,所以没有设计单位章和结构工程师章),以证明江苏建科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主张的工程量。 上海磐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尚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即使是真实的,图纸所依据的规范均为国家或行业相关规范,该部分规范也同样被鉴定机构所适用,故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 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再次出具情况说明及明细表:1.关于设计费的异议事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6.1.3施工图设计费(含图纸提供):为乙方按施工图纸完成施工图纸范围内全部工作量所定的总价包干费用,因施工图纸范围内全部工作量的变化而调整”,总价包干的前提是完成施工图纸范围内全部工作量,但是结合实体部分的工程量,与合同工程量是有差异,故应当按照工程量的变化而调整。2.关于碳纤维工程量的异议事项,江苏建科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为了证明搭接部分工程量应当计算,首先其提供资料对应发文单位为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严格讲不适用上海地区建设工程,其次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搭接部分工程量不应计算,理由如下:①参照《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其中“碳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加固钢筋混凝土”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碳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布的展开面积计算,规定搭接长度不再另行计算”;②参照《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养护维修预算定额(2016)》定额编制总说明对应的工称量计算规则,其中“碳纤维加固工程”规定“粘贴碳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布加固钢筋混凝土柱、梁、板,均按碳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布展开面以平方米计算,粘贴碳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布的规定搭接,已经综合在定额材料消耗量中,工程量不能另行计算。”3.关于江苏建科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新提供完善的施工图纸,首先结合上海磐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尚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其明确表示不予认可,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无法采纳作为鉴定依据,依旧按照现场勘测时江苏建科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并经由上海磐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尚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确认的图纸为鉴定依据。4.关于江苏建科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主张的其他事项,因无具体的计价计算原则为依据,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再次复核,已出具情况说明中的数量计算无误,为便于法庭审理,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将鉴定数量与江苏建科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主张数量对应的差值按争议金额列项。综上回复内容,本次鉴定意见中的上海青浦区朱家角课植园路339号尚都里休闲广场(北岸)a1#楼酒店大堂、a5#楼酒店前厅结构加固工程项目总造价金额为745,964元,其中无争议部分:酒店大堂541,852元、酒店前厅88,970元,争议部分酒店大堂金额为115,142元。合计745,964元。 争议部分明细为:1.植筋C16共62根4,104.40元,3.木基材表面打毛31.32平方米2,538.53元,4.原梁削去10公分共20米5,375元,6.预应力卸载支撑托换梁5根17,500元,7.静力切割门洞204.20米23,020.76元,8.注环氧树脂胶18.16平方米12,169.38元,9.销键孔60个2,209.80元,10.注环氧树脂胶37.55平方米25,163.01元,加上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增值税,合计115,142.46元。 第二次庭审时,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派工作人员***到庭接受质询,***工程师称两版图纸计算的工程量差别不大,争议项是江苏建科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主张的工程量与鉴定机构根据规范、证据和现场测量确认的合理工程量之间的差额。隐蔽工程现场无法测量。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江苏建科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磐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现工程已竣工并验收合格,上海磐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按约及时支付工程款,逾期则应支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关于工程总价,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针对江苏建科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争议的工程量所作答复合理,故争议工程量无充分证据证明,对江苏建科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主张的争议工程量,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确认本案工程量总价为630,822元。上海磐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仅支付177,794元,余款453,028元至今未付。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上海磐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确认完工且验收合格,并同意支付部分进度款,江苏建科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开具部分发票,但上海磐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并未支付进度款,故本院酌情确认上海磐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质保期满后30天内即2023年3月3日前支付质保金18,924.66元(630,822元×3%),故18,924.66元应自2023年3月4日起计算利息,其余434,103.34元自2021年2月10日起计算利息。 上海尚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是上海磐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举证证明二者财产独立,应对上海磐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磐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建科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453,028元; 二、被告上海磐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建科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434,103.34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0日起,以18,924.66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4日起,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三、被告上海尚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磐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00元,由原告江苏建科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被告上海磐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尚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600元。财产保全费3,570元,由原告江苏建科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70元,被告上海磐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尚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鉴定费16,000元,由被告上海磐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尚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