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仟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7832号
原告: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海鑫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汪焰林,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仟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B座2062。
法定代表人:庄石宋,经理。
被告:冯磊,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常涛,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号451楼1单元301号。
被告:**,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
在本院审理原告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仟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冯磊、被告常涛、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审 判 员 张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娇
书 记 员 戴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