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1民初4311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
被告:山东哲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翟荣超,经理。
原告***与被告李帅山东哲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山东哲辰建工集团有限集团的诉讼。
审判员 聂正香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群